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10月22日驻马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县(区)人才管理机构应当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人员的免费培训,培养高素质企业家队伍,提高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有效预防、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依法采取救助、补偿、减免等帮扶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服务能力,推进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有效预防、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同一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应当合并进行,不同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执法机关联合进行。禁止选择性检查、重复检查、频繁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和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相互协调、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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